於200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,但公司可以選擇提前適用,其主要是規範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,此公報之實施更能真實反映企業資產價值,大幅提升財務報表的透明度。主要影響的會計科目,包括固定資產、閒置資產、可辨認無形資產及按權益法認列之長期投資。至於其他資產科目,例如存貨、遞延所得稅資產、金融資產、在建工程及應收帳款,因其評價必須依其他公報處理,並不適用35號公報。 凡是企業的閒置資產,或長期股權投資,有資料顯示價值可能減損時,須立即反應在財務報告。當企業擁有資產但卻無法獲利,甚至有潛在損失危機,須立即在財報中承認損失,適用範圍包括企業目前使用的資產,例如辦公大樓。 企業本身使用不動產,必須視使用目的來區分,若為工廠,則將土地、廠房設備,依鑑價結果與生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現值比較,以帳面淨值扣除兩者其中較高者,即為資產減損。 企業於2005年首次適用財會準則公報第35號規定認列減損損失,雖可能對公司之財務報表產生影響,但企業將資產價值調整至更接近公平價值後,將使得財務更透明,反而能提高投資人信心,有助於我國財務報表與國際接軌,故對公司影響應該是短空長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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