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/總體經濟
公開收購 

所謂公開收購方式,是不經由集中、店頭及證券商營業處所,對非特定人以公告、廣告等公開方式,收購有價證券的行為,與在集中市場買進持股方式有所不同。

公開收購人可指定委託證券商、銀行、或經證期會核准的機構,接受有意賣出持股的投資人有價證券、公開收購說明書交存,及股款的收付等事宜。

欲公開收購的公司,必須先向證期會提出公開收購申請,若核准其公開收購案後,必須要在10∼50日內完成收購,若有正當理由可延長,但以不超過30日為限。收購股數必須要達到被數購公司股本一成以上,或是一億股以下。








相關字
市場經濟
知識經濟
CPI
土地信託
SDR